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75号
再审申请人:陶某凤,女,汉族,19XX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村XX屯XX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银之妻)。
再审申请人:梁某珍,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村XX屯XX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银之母)。
再审申请人:李某山,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村XX屯XX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银之子)。
再审申请人:李某,女,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村XX屯XX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银之女)。
上述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开明,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区XX镇XX村住宅区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区XX镇XX村住宅区XX号。
原审被告:**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陶某凤、李某珍、李某山、李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俭、郭某光、***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银于2012年8月25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陶某凤、李某珍、李某山、李某。
本院认为,再审人申请人陶某凤、李某珍、李某山、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闵 某
审 判 员 郑某森
代理审判员 秦 某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