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明律师主页
邓开明律师邓开明律师
150-0767-6668
留言咨询
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案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1
浏览量:2717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是东莞市旅游总公司下属的集体企业,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于1986年10月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25万元,经营范围为主营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普通机械及配件、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橡胶制品、摩托车及配件、五金等,兼营日用百货、计划外木材等,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于2003年4月30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破产审计,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1966940.87元,负 债 总 额 为人 民币43962722.67元, 净 资 产 为 人民币负1995781.80元,资不抵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裁定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具体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破产公告后,中国长城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等12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为61229045.29元。清算组对企业财产进行了清理,并对债权进行催收,变现破产财产为人民币1397353.12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后,余款不足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清偿率为1.2589%。

 

附件一: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报告

           (2008年1月21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债权人会议: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03年4月30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裁定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为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组成立后,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破产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和破产原因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于1986年10月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号为4419001100204,住所为东莞市城区东一环路建友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卢培根,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250,000.00元;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主营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普通机械及配件、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橡胶制品、摩托车及配件、五金等,兼营日用百货、计划外木材等,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企业在职职工12人,现除财务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外已全部安置或遣散。

    根据东莞市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破产企业审计报告,至2002年11月30日,破产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1,966,940.87元,负 债 总 额 为人 民币43,962,722.67元, 净 资 产 为 人民币

—1,995,781.80元,资不抵债,并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二、债权申报和债权确认

    2005年3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受理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申请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月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执行文书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以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为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也依法中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5年5月19日召开。

   破产公告后,中国长城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东莞市旅游总公司等11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3,079,898.80元,债权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申报债权54,904,578.66元,其中原始债权29,920,000.00元,孳息债权24,984,578.66元。

    2、东莞市旅游总公司申报债权3,202,024.27元,其中原始债权3,202,024.27元。

    3、东莞市万江明兴装饰有限公司申报债权2,013,885.52元,其中原始债权1,000,000.00元,孳息债权1,013,885.52元。

    4、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申报债权622,668.05元,其中原始债权269,475.50元,孳息债权353,192.55元。

    5、东莞市泰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债申报权1,194,685.00元,其中原始债权600,000.00元,孳息债权594,685.00元。

    6、东莞市福民旅游贸易公司申报债权500,000.00元,其中原始债权500,000.00元。

    7、东莞市财政局申报债权300,000.00元,其中原始债权300,000.00元。

    8、刘银燕申报集资款债权100,000.00元。

    9、方少莲申报集资款债权10,000.00元。

    10、职工申报工资债权198,170.00元。

    11、东莞市建材工业总公司申报债权33,887.30元,其中原始债权28,980.00元,孳息债权4,907.30元。

    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破产审计报告,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具体确认如下: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54,904,578.66元,其中原始债权29,920,000.00元,孳息债权24,984,578.66元。

    2、东莞市旅游总公司债权1,469,690.94元(东莞市旅游总公司申报破产案件受理费300,000.00元,其中200,000.00元是另外两宗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因此,只有10万元属东莞市商品旅游公司的债务;申报的三笔债权“代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377,024.27元”、“借款1,070,000.00 元”和“担保汽配借款1,195,000.00元”,由于申报的“借款”和“担保汽配借款”的具体数额与破产审计报告不符,只能根据破产审计报告按1,283,024.27元予以确认;申报的另外一笔债权律师费260,000.00元,是三宗破产案件的律师所,只有86,666.67元属东莞市商品旅游公司的债务)。

    3、东莞市万江明兴装饰有限公司债权1,963,029.10元,其中原始债权1,000,000.00元,孳息债权963,029.10元(东莞市万江明兴装饰有限公司申报的孳息债权,时间计至2005年5月18日,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孳息债权应计至2005年1月6日,此后产生的孳息50,856.42元应予剔除)。

    4、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债权603,984.42元,其中原始债权269,475.50元,孳息债权334,508.92元(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申报的孳息债权,时间计至2005年5月16日,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孳息债权应计至2005年1月6日,此后产生的孳息18,683.63元应予剔除);

    5、东莞市泰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1,160,211.00元,其中原始债权600,000.00元,孳息债权560,211.00元(东莞市泰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报的孳息债权,时间计至2005年5月18日,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孳息应计至2005年1月6日,此后产生的孳息34,474.00元应予剔除)。

    6、东莞市福民旅游贸易公司债500,000.00元,其中原始债权500,000.00元。

    7、东莞市财政局债权300,000.00元,其中原始债权300,000.00元。

    8、刘银燕集资款债权100,000.00元。

    9、方少莲集资款债权10,000.00元。

    10、职工工资债权198,170.00 元。

    11、东莞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债权19,381.17元,其中原始债权16,002.00元,孳息债权3,379,17元(东莞市建材工业总公司的管理债权及孳息债权,时间计至2005年6月,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原始债权及孳息债权应计至2005年1月6日;此外东莞市建材工业总公司申报的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的管理费债权,其单方变更收费标准,以每月630元计收管理费,应按双方约定的每月210元予以调整,故调减原始债权12,978.00元,调减孳息债权1,528.13)。

    以上债权合计总额为61,229,045.29元。

    三、破产财产清理和债权催收

    清算组成立后,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向清算组移交了现金、银行存折、公章、财务章、会计凭证、帐本等资料。根据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等会计资料并结合企业破产审计报告,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理,并对确认的债权进行催收。财产清理和债权催收具体情况如下:

    1、货币资金

    (1)现金29,614.44元;

    (2)银行存款5,532.32元;

    (3)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100,000.00元

    东莞市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破产审计报告后,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在现金中支出6,103.64元用于支付留守人员工资,余款23,510.80元及银行存折于2005年5月17日移交清算组。移交后,清算组支付公告费、查询费等1,690.00 元,实际现金余额为21,820.80元。此外,审计报告显示,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为5890.12,经请示法院同意,清算组向各开户银行申请注销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开立的账户,并将各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合计5,532.32元转入法院代管账户。

    综上所述,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实际货币资金合计127,353.12元。

    2、短期投资

    (1)武警技术学院郑州经营处 1,150,000.00元

    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于1996与武警技术学院郑州物资经营处、贸隆实业发展总公司、泽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联合经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在青海独家经销贸隆实业发展总公司WB-19(武斌)溢流式高效节油净化器取。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实际投入资金5,489,080.00元,并于2000年收到了武警技术学郑州物资经营处提供的节油净化器18751台,其中摩托车节油器4062台,汽车节油净化器14689台,但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没能实现产品的销售,节油器现存放于仓库。武警技术学院郑州物资经营处尚有115万元的节油器没有交付。经调查,现武警技术学郑州经营处已停止经营,其权利义务由贸隆实业发展总公司承受。因贸隆实业发展总公司状况无法查明,115万元债权无法催收。

    (2)广州白云区竹料镇政府集体建房办955,000.00元

    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于1995年8月与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政府集资建房办公室签订《集资建成房协议书》,约定投资1,000,000.00元集资建房款形成,现公司已取得了合同项下二十间商铺的所有权,属公司的固定资产。2004年7月2日,东莞市正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商铺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01,600元。为变现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决定对上述商铺进行拍卖,根据评估价值,商铺拍卖底价定为3.5万元/间,整体起拍价为70.2万元。由于商铺所在地段不是很理想,且商铺九成是毛坯房,没有房产证,按评估价值拍卖,难度较大。2005年7月18日债权人会议决定,同意拍卖行对商铺拍卖底价进行适当下调,并采取先整体后分拆的方式拍卖,具体下调价格比例为20–30%,拍卖价格为2.5万元/间。根据清算组委托,东莞市旗峰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对上述二十间商铺进行拍卖,以2.5万元/间的价格拍卖了11间商铺,成交价款275,000.00元。2005年9月15日债权会议决定,对尚未拍卖出去的9间商铺,同意拍卖行对拍卖底价再度适当下调,并采取先整体后分拆的方式拍卖,具体下调价格比例20%,拍卖价格2万元/间。2005年10月20日,上述9间商铺以180,000.00元拍卖成交。

    3、应收帐款

    (1)深圳宏溢贸易公司应收款219,915.80元

    为确认和追收该欠款,清算组按照的查到的公司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该公司寄云了《对帐函》,被邮政局以“逾期件退回”。

    (2)虎门彩印有限公司应收款217,594.00元

    考虑到预付款中预付虎门彩印有限公司146,273,33元,应付帐款中应付虎门彩印有限公司200,000.00元,各项债权债务抵销后,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对虎门彩印有限公司实际享有债权163,867.33元。为确认债权,清算组按照所查到的该公司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该公司寄去了《对账函》,该公司以传真方式复函清算组,称其与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从未有过直接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应付债务,并且其公司名称为“东莞虎彩印刷有限公司”。经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查找不到“虎门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4、其他应收款23,746,285.50元

    (1)预付诉讼费17,000.00元

     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为追讨货款向法院起诉刘智预付的费用,法院判令刘智承担诉讼费用,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法院不预退回,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刘智迳付给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由于刘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刘智下落不明,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2006年11月3日裁定中止执行。

    (2)应收旅游商品贸易部1,332,936.72元

    其中1,243.285.50元,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多年来代贸易部付款及借款给贸易部形成,贸易部(上缴利润)89,651.22元系1993年贸易部应上缴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的利润,一直没有上缴。贸易部曾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被法院驳回申请,现无力偿还债务。

    (3)应收得轩钱润枝23,062,257.87元

    审计报告中应收中粮国际运输公司(得轩钱润枝)7,000,000.00元系1997年1月由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分行开出的汇票形成,应收福建龙海信立公司(得轩钱润枝)4,530,000.00元系1996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分行开出的汇票形成,应收得轩实业公司(钱润枝)6,174,400.00元系因上述应收汇票款项所计提的利息。根据与得轩钱润枝所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会计资料,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共付得轩钱润枝29,000,000.00元,收回款项17,470,000.00元,尚有11,530,000.00元未收回。考虑到应付款中应付虎门得轩582,142。13元可以与上述应收款相抵销,未收回款项加上计提利息,再与应付款相抵,实际应收得轩钱润枝23,062,257.87元。经调查,东莞市虎门得轩实业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得轩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福建龙海信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经登记,钱润枝被判无期徒刑,上述应收款无法清收。

    (4)东莞市海联实业发展总公司应收款2,958,336.00元

    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与东莞市海联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友和进出口贸易公司东莞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项下进行房地产开发应收的用地款。根据会计资料,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应收东莞市海联实业发展总公司用地款20,331,000.00元,已收回17,372,664.00元(其中资金15,585,000.00元,实物1,787,664.00元),尚余2,958,336.00元未收回,经调查,东莞市海联实业发展总公司没有偿还能力。

    (5)应收陈伟恒25,000,00元

    系公司内部借款形成,陈伟恒现下落不明。

    (6)应收刘旭东74,616.00元

    系公司内部借款形成,刘旭东现下落不明。

    (7)应收袁永宁474,545.90元

    现袁永宁下落不明。

    (8)应收刘智570,000.00元

    系刘智代公司销售牛仔布应上交而未上交的货款。根据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会计资料和东莞市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6254号民事判决书,1995年刘智收取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牛仔布一批,总价值570,000.00元在1998年上交了货款2000元,余款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12月2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智支付货款568,000.00(月息2%),并承担诉讼费17,000。00元。由于刘智未执行生效判决,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刘智下落不明,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2006年11月3日裁定中止执行。

    (9)应收孟关霖400,000.00元

    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1993年对外借款形成。根据会计资料,清算组查明,400,000.00元应收款是东莞市昌盛贸易公司于1993年3月18日所欠的款项,后东莞市昌盛贸易公司注销,其投资者孟关霖2001年5月28日向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欠债务及利息由孟关霖本人承担。现孟关霖无偿债能力。

    5、长期投资债权

    (1)常平荔苑广场600,000.00元

    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与东莞市海联实业发展总公司为在东莞市常平镇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投资,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分别于1995年1月18日和1995年3月14日向荔苑广场售楼处汇入250,000.00元和和380,000.00元,后于2000年11月13日收回30,000.00元,还有600,000.00元没有收回,东莞市海联实业发展总公司现没有能力偿还。

    (2)时新发品厂370,000.00元

    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与东莞市东坑德信实业发展总公司、香港港海国际有限公司、香港金士富实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11月签订〈合资经营东莞时新民品厂有限公司合同〉发生的长期投资。经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时新发品厂已于1999年11月18日吊销,无任何财产。

    6、固定资产

    (1)写字楼、车位二个1,446,704.40元

    系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与东莞市海联实业发展总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固定资产。2004年7月2日,东莞市正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35,100.00元。另,写字楼内的办公设备评估价值为14,854元。2005年7月5日,清算组委托东莞市旗峰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写字楼、车位及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拍卖,以815,000.00元拍卖成交。

    (2)96年前购置的固定资产112,900.00元

    1996年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实际已毫无价值。

    关于债权催收,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所有的债权至企业破产时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公司也没有能力交纳诉讼费,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追收。

    四、破产财产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职工集资款;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具体情况详见《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综上所述,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各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基本结束,现提交破产清算报告,请予审议。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组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

 

附件二: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08年1月21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元月六日裁定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本清算组接管和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经清算,现提出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

    (一)变现财产人民币1,397,353.12元:

    1、货币资金127,353.12元:

    (1)现金21,820.80元;

    (2)银行存款5,532.32元;

    (3)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100,000.00元

    2、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集资房拍卖变现价款 455,000.00元;

    3、八达路建友楼1-12轴二楼、停车位及办公设备拍卖变现价款815,000.00元。

    (二)实物财产:

    1、摩托车节油器1920个;

    2、汽车节油器14640个。

    二、破产费用:250,025.00元。

    1、破产案件受理费20,000.00元;

    2、审计费60,000.00元;

    3、评估费 7,400.00 元;

    4、清算组报酬159,73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按变现财产1397353.12元计算清算组报酬: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5、公告费、清算组刻公章等1,690.00元;

    6、预留公告费1200元。

     三、破产财产变现税款:72,219.00元。

     四、可供分配财产

      1、可供分配变现财产1075109.12元

     变现财产1,397,353.12元,拨付破产费用250025元,交纳破产财产变现税款72219元,实际可供分配变现财产为1075109.12元。

       2、可供分配实物财产

      (1)摩托车节油器1920个

      (2)汽车节油器14640个

     五、破产债权及债权性质或比例。

    经确认,破产债权合计61,229,045.29元。

    (一)职工工资和职工集资款308,170.00元,

    1、职工工资198,170.00元 ;

    2、职工集资款110,000.00元。

    (二)普通破产债权(合计60,920,875.29元)及比例: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54,904,578.66元,占普通债权比例90.1244%。

    2、东莞市旅游公司债权1,469,690.94元,占普通债权比例2.4125%(东莞市旅游总公司申报破产案件受理费300,000.00元,其中200,000.00元是另外两宗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只有100,000.00元属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的债务;申报的三笔债权“代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377,024.27元”、“借款1,070,000.00 元”和“担保汽配借款1,195,000.00元”,由于不能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根据破产审计报告按1,283,024.27元予以确认;申报的另外一笔债权律师费260,000.00元,是三宗破产案件的律师费,只有86,666.67元属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的债务)。

    3、东莞市万江明兴装饰有限公司债权1,963,029.10元,占普通债权比例3.2223%,其中原始债权1,000,000.00元,孳息债权963,029.10元(东莞市万江明兴装饰有限公司申报的孳息债权,时间计至2005年5月18日,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孳息应计至2005年1月6日,此后产生的孳息50,856.42元应予剔除)。

    4、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债权603,984.42元,占普通债权比例0.9914%,其中原始债权269,475.50元,孳息债权334,508.92元(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申报的孳息债权,时间计至2005年5月16日,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孳息应计至2005年1月6日,此后产生的孳息应予剔除,故调减孳息债权18,683.63元)。

    5、东莞市泰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1,1160,211.00元,占普通债权比例1.9045%,其中原始债权600,000.00元,孳息债权560,211.00元(东莞市泰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报的孳息债权,时间计至2005年5月18日,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孳息应计至2005年1月6日,此后产生的孳息应予剔除,故调减孳息债权34,474.00元)。

    6、东莞市福民旅游贸易公司债权500,000.00元,占普通债权比例0.8207%。

    7、东莞市财政局债权300,000.00元,占普通债权比例0.4924%。

    8、东莞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债权19,381.17元,占普通债权比例0.0318%,其中原始债权16,002.00元,孳息债权3,379,17元(东莞市建材工业总公司申报的管理费及孳息债权,时间计至2005年6月,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管理费及孳息应计至2005年1月6日;此外,东莞市建材工业总公司申报的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的管理费债权,以每月630元计收管理费,应按每月210元予以调整,故调减原始债权12,978.00元,调减孳息债权1,528.13)。

    六、破产财产分配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50,025.00元,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优先债权308,170.00元:

    1、职工工资198,170.00元;

    2、职工集资款110,000.00元。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财产变现税款72,219.00元;

    (三)普通债权60,920,875.29元。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集资款和税款后, 余 款766,939.12元(1,397,353.12-250,025.00-308,170.00-72,219.00=766,939.12)不足清偿第三顺序的破产债权, 该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清  偿   率 为  766,939.12 ÷60,920,875.29=1.2589%。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配财产:

    人民币:766,939.12×90.1244%=691,199.28元,

    摩托车节油器:1920×90.1244%= 1730个,

    汽 车 节 油器14640×90.1244%=13194个;

    2、东莞市旅游总公司分配财产:

    人民币:766,939.12×2.4125%=18,502.41元,

    摩托车节油器:1920×2.4125%= 46个,

    汽 车节油器;14640×2.4125%=353个;

    3、东莞市万江明兴装饰有限公司分配财产:

    人民币:766,939.12×3.2223%= 24,713.08元,

    摩托车节油器:1920×3.2223%= 62,

    汽车节油器:14640×3.2223%=472个;

    4、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分配财产:

    人民币:766,939.12×0.9914%=7,603.43元,

    摩托车节油器:1920×0.9914%== 19个,

    汽车节器:14640×0.9914%=144个;

    5、东莞市泰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配财产:

    人民币:766,939.12×1.9045%=14,606.36元,

    摩托车节油器:1920×1.9045%= 37个,

    汽车节油器:14640×1.9045%=279个;

    6、东莞市福民旅游贸易公司分配财产:

    人民币:766,939.12×0.8207%=6,294.27元,

    摩托车节油器:1920×0.8207%=16个,

    汽车节油器:14640×0.8207%=121个;

    7、东莞市财政局分配财产:

    人民币:766,939.12×0.4924%=3,776.40元,

    摩托车节油器:1920×0.4924%=9个,

   汽车节油器:14640×0.4924%=72个;

   8、东莞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分配财产:

    人民币:766,939.12×0.0318%= 243.89元,

    摩 托 车节油器:1920×0.0318%=1个,

   汽 车 节 油器 : 14640×0.0318%=5个。

    七、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及分配时间: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各债权人收到通知后     天领取财产。债权人领取变现财产时应当提供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分配变现财产以银行转帐方式划付。对节油器进行实物分配。

    八、逾期领取财产的处理:债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仍未领取财产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清算组依法将该部分财产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九、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按债权比例追加分配。

    十、本分配方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十一、本方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东    

 

                     莞市旅游商品公司清算组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三:

                关于提请裁定准予执行东莞市旅游

                 商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请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2003)东中法民二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依法宣告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2008年1月21日召开的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还债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0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会议审议了清算组提出的《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报告》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表决,通过了上述破产清算报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特提请你院裁定准予执行《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以上请示,请批复。

                                          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组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邓开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663好评数3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
150-0767-6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咨询电话:
    150-0767-6668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