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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理发店多次容留卖淫,老板娘从轻获刑一年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6
浏览量:3497

     朋友从老家打电话给我,说他姐姐宁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开发廊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委托我去了解情况。

    到公安机关递交会见手续时,办案民警告诉我,宁某涉嫌容留卖淫。

    在看守所会见宁某时,我问宁某认不认罪,宁某说都承认了,并陈述具体过程:2006年5月我开始经营理发店,并雇用了陆某做服务员,到了今年,理发店的生意较差,并且有的顾客叫我增加按摩服务,于是我就在理发店内增加了按摩房,当时是正规按摩的。到了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陆某帮一名男顾客按摩后,给了我25元,我问是怎么回事,陆某讲在按摩房以100元接了一个客,因此给我25元台费。这时我发觉让陆某在理发店接客,让她给我台费还容易赚钱。于是我就收了那25元台费,并让陆某在理发店继续接客,我收取台费。因为陆某长得不怎么美,她的生意不怎么好,有时收得25元台费。有时收得20元。到了今年8月23日,有一名叫纪某的广西女子到我店,对我说想在我店内接客,并答应每接一次客她都给我30元的台费。我见纪某年轻又靓女,为了增加收入,我答应纪某在我店内接客。8月24日晚,纪某在我店接了一个客,给我30元台费,不久又有一名顾客找纪某,纪某接客后同样给了我30元台费。8月25日晚大概8点多,先有一名顾客找纪某按摩,不久又有一名顾客找陆某按摩,二人进入按摩房不久,就有警察来检查,我和纪某、陆某还有顾客都被拘留了,事情经过就这样。

    我最关心卖淫的次数,因为与量刑有关,便问宁某:陆某和纪某在你理发店共接了多少次客?

    宁某问答:纪某接了三次客,8月24日接二次,第三次8月25日晚接客时被当场抓获。陆某大约接了七、八次客,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今年7月中旬陆某刚开始接客那次,我收了25元台费,还有8月25日晚被警察当场抓紧获那次,其他时间我就不记不清了。

    会见后,我打电话告诉朋友,宁某交代共容留卖淫11次,事情比较严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容留三人以上卖淫或容留他人卖淫三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朋友也是大学毕业的人,问:“不是说只有口供不能定罪吗?当场抓获的只有两次!”

    我告诉他,虽然陆某、纪某还没有释放,但卖淫不构成犯罪,们的行为至多是治安违法行为,拘留十五天就会放出来,这样她们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就不再是我们常说的口供了,而是属于证人证言,如果宁某的口供和陆某、纪某的证言相吻合,足以对宁某定罪。另外,那两名嫖客虽然也被拘留了,但嫖娼不构成犯罪,他们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也属于证人证言。

    朋友很焦急,说:那不是没得救了?

    我说,关键看陆某和纪某怎么说,如果陆某和纪某交代得清清楚楚,而且和宁某的交代相吻合,至少都要判五年。如果陆某和纪某也记不清楚具体的卖淫时间,除了当场抓获那两次,其他的9次可以认为证据不足,容留二人卖淫或容留他人卖淫二次不属情节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我告诉朋友,有的法院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卖淫的次数作为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如果顺德人民法院也持这种态度,那么宁某的案件也许还有机会在五年以下从轻量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在第一时间与检察院联系,并在阅卷时间复印了全部卷宗材料。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为宁某属于多次容留卖淫。

    宁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与会见时对我陈述的并无大的出入。

    纪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我至今在发廊卖淫三次。我记得2010年8月24日在那发廊接了两名嫖客,一共给了老板娘60元的台费;2010年8月25日我只接了一名嫖客,但还完成性交易就被警察抓获了,未收到那130元嫖资,也未给老板娘30元台费。

    陆某在讯问笔当中供述:由于我的样子不漂亮,至今我在那发廊只卖淫约8次,但具体时间都忘记了。我记得2010年7月中旬就接了第一名嫖客,一共给了宁某25元台费;2010年8月22日也接了一名嫖客,给宁某20元台费;8月25日晚接的那名嫖客还没有付嫖资,因此还没有给宁某台费;其他六次卖淫的时间都忘记了。

    证据对宁某相当不利:纪某供述在发廊卖淫3次且有具体的卖淫时间,与宁某的供述相吻合;陆某供述在发廊卖淫8次,其中4次有具体的卖淫时间;宁某供述容留陆某卖淫8次,其中2次有具体的卖淫时间。根据三人的供述,至少可认定宁某容留他人卖淫5次以上,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诉讼卷宗显示,宁某曾于2007年3月22日在其发廊内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阅卷后,我把具体案情告诉了朋友说。

    朋友提了一个问题:宁某可能会判多少年?

    我告诉朋友,目有不少法院仍坚持容留卖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不知顺德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所以,案件的结果很难预测。

    我告诉朋友,有这么一个案例,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判决的王翠花犯容留卖淫一案,被告人王翠花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王翠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护原判。王翠花容留卖淫案与本案的案情很相似,网上公布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可以查阅作为参考。

    最后朋友说,只要我尽力,无论案件能打到什么程度他们都没意见。

    朋友的信任反而使我感到压力重重。

    考虑到宁某的丈夫已去世,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大学需要宁某支持生活费和教育费,小儿子只有九岁仍需宁某抚养,我觉得宁某的家庭情况可以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提醒朋友准备相关证据。

    开庭时,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为:2006年5月,被告人宁某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XX镇新马路旧圩街XX号经营“XX理发店”。2010年7月中旬,被告人宁某提供了发廊里的房间给发廊的服务员陆某进行卖淫,并每次收取20元至25元不等的回佣。2010年8月23日,宁某又容留了发廊的服务员纪某在发廊内进行卖淫,并商定每次收取30元的回佣。2010年8月25日20时许,纪某、陆某在“XX理发店”进行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该理发店抓获了宁某。

    宁某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轮到我辩护时,我提出如下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容留卖淫罪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宁某存在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宁某容留他人卖淫,时间短,次数少,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宁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交待所犯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宁某未受过刑事处罚,属初犯,主观恶性不深。

    四、被告人宁某的丈夫已于2009年5月14日去世,其女儿陈某正在上大学,需要被告人宁某支持生活费和教育费,其儿子陈某健未满10周岁,仍需被告人宁某抚养。根据被告人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适用缓刑有助于其抚养子女,避免其子女因失去家庭管教而啜学或误入歧途,建议对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宁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宁某容留时间短、次数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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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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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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