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明律师主页
邓开明律师邓开明律师
150-0767-6668
留言咨询
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法定代表人举债,谁来买单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浏览量:954

    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我们提供了一张借据,委托我们代为追收借款。这是一张很简单的借据,内容为:“兹张某借到莞市茶山镇沙墩村¥314028元,为期三个月,每月利息为6厘。本人将在还款期前连本带利归还。特此证明。借款人:张某。借款日期:2008年1月1日。”借据上还有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的批示:同意办理。

    据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反映,张某是东莞市世联公司工艺家私有限公司(简称世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借款项用于偿还世联公司所欠租金。事情具体来龙去脉如下:

    2001年7月19日,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世联公司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世联公司租赁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同富同裕厂房二栋,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延期租赁合同,约定世联公司延期使用该厂房至2007年9月30日,月租金数额为52338元。

    2007年9月30日合同期满,双方再次签订延期租赁合同,将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世联公司拖欠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2007年5月至10月租金合计314028元。

    2008年1月1日,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再次向世联公司催收租金。世联公司股东张某为使公司能继续经营,提出以个人名义向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用于偿还世联公司所欠的租金。张某立下借据后,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将租金收据(票面金额314028元)交给张某。

    2008年7月4日,深圳兴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汇款522338元。同年9月9日,世联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汇款52338元。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认为这两笔款项是张某的还款,其余借款209352元及利息张某没有归还。

    张某借款时是世联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兼总经理,2008年9月12月经核准变更张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8年10月,世联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除拖欠工人2008年7月至10月共4个月工资外,还拖欠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2008年3月至2008年10月租金共418704元。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垫付了工人工资204621元。

    2008年10月14日,张某代表世联公司向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签署授权书,授权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全权处理世联公司厂房内的所有设备及物料并代收货款,以支付工人工资。

    据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统计,扣除代收货款265000元,世联公司还欠其380573.80元,张某以个人名义所欠借款209352元及利息已不包括在内。

    对于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开始我以为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随着对案情的了解,我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务承担行为,理由是:张某立下借据时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没有将借款实际交给张某,世联公司收到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租金收据时也没有实际交纳租金,对该笔租金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免除了世联公司的付款义务,责任转由张某承担。张某当时是世联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其自愿承担公司债务并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债务承担,应由张某承担付款义务。因此,我认为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张某之间是债务转让纠纷。

    当然,将张某的行为理解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行为,我觉得于理于据也是成立的,理由是: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张某立下的借据,张某在借据中表明其是借款人,并承诺本人将在还款期前连本带利归还。虽然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没有将借款实际交给张某,但世联公司也没有实际交纳租金,可以理解为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借款直接冲抵租金。

    起草诉讼文书时,我就应列谁为被告征求了一个同事的意见。我同事认为应以世联公司为被告,理由是张某是世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张某所借款项用于偿还世联公司的债务,因此张某的借款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责任应由世联公司承担。

    我则认为,张某以个人名义立借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不管双方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都应由张某承担责任。况且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出具租金收所交给世联公司,不可能就该笔租金再向世联公司主张权利。

    我和同事的分歧很大,在探讨过程中情绪都变得很激动,但谁也说服不了谁。

    经过慎重考虑,最终我还是坚持己见,列张某为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其告上法庭。

    立案后,张某委托律师应诉并申请追加世联公司为本案被告,获得法院同意。

    张某提供的证据为:1、世联公司与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租金收据;3、世联公司和深圳兴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汇款的银行进账单。

    虽然张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但我们已意识到张某企图利用世联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根据《公司法》,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果然,开庭时张某辩称:沙墩村起诉的款项并不是我的个人借款,而是世联公司拖欠的厂房租金。我没有收到过沙墩村的一分借款,我作为世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写下借条,借条上的借款314028元实际上是租金的数额,借款应由世联公司归还。

    世联公司辩称:借据上的借款实际是我方租赁沙墩村厂房的租金,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我方愿意承担责任。

    进行法庭调查时,主审法官询问借款的原因以及付款方式。

    面对法官的询问,我对如何回答颇为犹豫。开庭前有同事建议,若要顺利拿下张某让其承担还款责任,可以考虑否认借款与租金有任何关联,但我认为借款的数额与租金的数额可谓高度吻合,很难否认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一味否认会使法官对我们的诚信产生怀疑。第一个与我探讨案情的同事则说,凭他十几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如果我们否认借款与租金存在关系,他认为我们这个案件有70%的可能会败诉。还有同事开玩笑说,法院可以判你们赢,也可以判你们输,赶快叫当事人送礼。

    我认为,借款的原因及付款方式并不影响张某承担还款责任,不可能在实质上影响到本案的判决结果,但同事的意见让我不得不慎重考虑。由于在法庭上我没有充足的时间全面权衡利弊,我稍加考虑,采取了拖延的办法。我提出,借款的具体原因及付款方式我要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才能答复法庭,因为接受委托时,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证据的只有一份借据,我认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没想到背后的关系如此复杂。

    法官要求我们庭审后三天内说明借款原因及付款方式。

    进行法庭辩论时,我提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张某应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至于借款的原因或用途,并不影响被告张某归还借款的责任。退一步,就算张某所欠借款实际上就是世联公司所欠租金,张某以个人名义向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借据,自愿承担世联公司租金债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应按照借据约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庭审后,我们向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详细了解张某借款的具体原因,稍加整理后以当事人的名义给法庭提供了一个合情合理的书面说明:“世联工艺租赁我村的厂房进行经营,至2008年1月1日,已拖欠我村8个多月的租金,我村向世联公司提出,由于公司已拖欠租金多时,已违反合同的约定,就算借钱也要想办法交清租金,不能再拖了。当时张某提出:虽然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交租,但经营状况良好,况且我本人在塘角村有块土地约800平方,我打算卖出后再帮公司交租。由于土地只能卖给塘角村民,一时未能卖出,亦未能借到钱,可否我个人向村(沙墩村)借钱帮公司交租,等我把塘角村的土地卖出去再归还款项给村里。当时村长同意了。因此,张某向我村借款帮世联公司交租,并写下借据,保证在三个月内连本带利归还。张某向我村写下借据后,我村把世联公司2007年5月至10月的租金收据交给张某。张某借钱帮世联公司交租后,世联公司继续经营,还向我村交纳2007年11月至12月和2008年1月至2月的租金。

    2008年10月,世联公司倒闭时,拖欠工人2008年7月至10月共4个月工资,我村为维护社会稳定,在张某没有偿还借款,世联公司还拖欠2008年3月至10月厂租的情况下,为世联公司垫付了工人工资共204621元。现张某违约,不守信用,没有按时偿还借款,还提出他是被迫写下借据,与事实不符。希望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维护我村的合法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借款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沙墩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借据,该借据是张某以其个人名义立下,借据中没有世联公司的印章或者注明是世联公司的欠款,而且张某借款时并没有向原告出示被告世联公司的授权书,虽然被告张某的借款用途是帮被告世联公司偿还所欠的租金,但借款的用途不影响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本院认定该款项是被告张某的个人借款,应由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借款20935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4714元由张某负担。

    判决后张某没有提出上诉。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邓开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808好评数3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
150-0767-6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咨询电话:
    150-0767-6668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