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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雇主——记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量:931

    黄永华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的,他向我们介绍了案情:
    黄永华出租房屋给朋友钟火明经营照相馆,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钟火明承租后聘其老乡何水惠装修房屋,黄永华与何水惠是朋友关系。1月30日中午何水惠饮酒后在装修过程中不慎摔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报案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经调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属民事案件,不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案发后钟火明失踪。由于何水惠家属找不到钟火明,就威胁和强迫黄永华给丧葬费。黄永华被迫支付了8000元给何水惠家属。但黄永华认为何水惠是钟火明聘请搞装修,其没有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就损害赔偿协商未果,死者何水惠家属何己友、叶庚姐 、何文强 、何嘉强 、何美霞、何丽婷、何文婷、何雪婷、易冬红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诉称黄永华与钟火明共同雇请何水惠装修黄永华所有的房屋,但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此是造成何水惠死亡的根本原因,而且黄永华与钟火明延误最佳抢救,造成何水惠抢救无效死亡,据此要求黄永华与钟火明连带赔偿244291元。
    我们分析,原告之所以列黄永华为被告,是因为钟火明失踪且没有财产,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而黄永华有一幢五层高的自建房屋,如法院判决黄永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可顺利拿到钱;如果黄永华没有责任,原告最终可能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我们向黄永华表明我们的观点:如果有证据证明何水惠确是钟火明雇请,黄永华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黄永华同意我们的意见并委托我们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向了解案情的证人郑观明和郑观佛调查,还录取了书面证言,其中郑观明愿意出庭作证。由于派出所曾对本案介入调查,我们认为调查笔录是一份很重要的证据。当我们到派出所调取笔录时,恰好遇到本案主审法官及书记员到派出所调查取证。虽然原告已经申请调查取证了,按常理我们无须再申请调取同样的证据,但为慎重起见,我们还是代理黄永华向法庭提出了调查取证的申请。同为一份证据,但如系原告方申请调查取证,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便成为其提供的证据;如果被告方亦申请调查取证,那么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亦成为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很明显,原告方与被告方的证明对象是不同的,原告方欲证明何水惠是在装修过程中摔伤导致死亡的,作为被告方我们则想证明房屋已经出租给钟火明,是钟火明雇请何水惠装修房屋。
    一审开庭审理时,我方证人郑观明和吴运辉出庭作庭。郑观明证明黄永华将房屋出租给钟火明经营照相馆,是钟火明雇请何水惠吊天花及间隔房间,郑观明还详细陈述了钟火明与何水惠洽谈装修工钱的具体过程。吴运辉则证明事故发生后,黄永华在第一时间打120电话请求急救,并随即用车送何水惠到医院,没有延误抢救。根据原、被告申请,法庭调取了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主审法官宣读相关内容后,由双方对调查笔录发表质证意见。我们的意见是: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证实,事故发生前黄永华已将房屋出租给钟火明,是钟火明承租后聘请何水惠进行装修。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调解,黄永华认为其没有责任,并且已支付8000元给死者家属,不愿意再承担责任。法官问:“人都死了,你一分钱都不愿意给吗?”法官这种倾向性意见对黄永华明显不利。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何水惠在没有取得装修资质的前提下酒后从事装修工作,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50%的民事责任;何水惠受雇于钟火明从事房屋装修,钟火明作为雇主应对雇员何水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还认为,黄永华作为房屋所有人,虽然在庭审中答辩房屋已出租给钟火明,但未能提供租赁合同予以佐证,且钟火明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请黄永华对钟火明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钟火明赔偿原告93799元,黄永华对钟为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永华对一审判决不服,但不知上诉是否会改判。作为其聘请的律师,我们的意见是:黄永华虽然不能提供租赁合同,但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与证人郑观佛和郑观明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事故发生前黄永华已将房屋出租给钟火明,是钟火明承租房屋后聘请何水惠进行装修。另外,一审判决对有利于黄永华的证据没有采信,而且没有陈述不予认定的理由,一审判决在证据认证上对黄永华显失公平。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黄永华提出上诉争取改判。黄永华出于对我们的信任,决定提出上诉并继续委托我们代理二审诉讼。
    二审开庭时,双方前来旁听的亲属及朋友挤满了审判庭。进行法庭调查时,我着重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发表意见,提出调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调查本案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证据,公安机关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其所制作的调查笔录是客观、公正的,应该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显示,事故发生前黄永华已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钟火明,是钟火明聘请何水惠进行装修,黄永华与何水惠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对方除了坚持一审的观点外,还纠缠于一些枝节,认为钟火明与何水惠洽谈装修工钱时黄永华在场,事故发生后黄永华延误最佳抢救时机等等。
二审庭审结束后,双方旁听人员在审判庭内争吵起来。也许是一审赢了官司,死者家属不停地说:“法律是公正的 !法律是公正的!”。我担心双方再争吵下去会发生冲突,叫黄永华带上他那帮兄弟先行离开审判庭。
    黄永华很担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庭审结束后在饭店吃饭时提出找关系。我们认为现有证据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足以认定房屋已经出租给钟火明以及钟火明聘请何水惠进行装修的事实,黄永华依法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其相信律师的专业判断,也相信二审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事故发生后黄永华、钟桂青、钟火明、易冬红、何辉伦、吴运辉等人在公安机关做出的陈述,可以认定黄永华与钟火明之间的租赁关系是真实的,何水惠是钟火明雇佣的帮工以及黄永华与何水惠没有雇佣关系的事实也可以认定,原审法院判决黄永华承担连带责任有误。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改判黄永华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还认为,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应当直接承担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何水惠受雇于钟火明正确,但运用过错责任原则裁判钟火明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一审法院计算赔偿金的总额有误,应为201655.1元,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钟火明支付赔偿金2016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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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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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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